財團法人藍約翰文教基金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暨高雄市審查教育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藍約翰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定名)

第二條:本會以獎助教育關愛生命公益為目的,促進社會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一> 關愛生命公益、學術文化研究活動之獎助或舉辦。
<二> 贊助關懷身心障礙者活動。
<三> 獎勵對改善社會教育風氣貢獻之人士
<四> 學術講座或創作之獎助。
<五> 其它符合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四條:本會設於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959號,並得視實際需要,報准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會。

第五條:本會由林義守先生發起創設暨其向社會熱心公益人士、團體募集捐助之設立基金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成立(如財產清冊或捐助人名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第六條:本會設立董事會,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奇數為原則),得設監事一人至三人,董、監事均為無給職。每屆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等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七條:董、監事任期均三年,連選得連任。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董事因故缺席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本董事會由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 各項會務計劃,業務報告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二、 經費之籌劃。
三、 預算及決算之審查核定。
四、 基金之管理營運及財務審核監督。
五、 董、監事之選聘及解聘。
六、 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定。
七、 其它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第九條:董事會得設秘書及會務人員,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記錄。

第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臨時會議。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時,董事長得指定董事一人為主席。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它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十一條: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一) 辦理董、監事之選聘或改選。
(二) 董事長之推選或改選。
(三) 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四) 本會捐助章程之修訂。
(五) 本會之停辦、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第十二條: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本會之組織編制、辦事細則、職員管理辦法及待遇支給辦法另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之會計年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條:本會之會計制度權責發生制,應依規定設置有關帳簿,詳細紀錄有關之會計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年席業務計劃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查,並經本會監事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本會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剩餘財產應歸屬地方自治政府,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董事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財團法人藍約翰文教基金會 會址: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959號
TEL : (07)3614930 FAX : (07)3604258
藍約翰創作紀念館 館址: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959號
TEL : (07)3636608